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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肥市医保局细化明确具体报销结算办法,全面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感染的门诊救治保障工作。

明确保障时间及待遇。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参保人员在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取消定点机构结算级别限制。将统筹区域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保障待遇。

优化医保信息平台。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进行系统结算。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完善具体结算办法。一是在合肥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感染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报销结算,在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产生的费用可在2023年1月3日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年度结转停机回复运行后,前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不结算,二是对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不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凭门诊病历及相关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单独列支基金支出。医保支付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当期预留风险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李晓雅)